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