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2009年6月25日 粤民救〔2009〕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救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生活补助资金、灾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等项资金。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四)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
(五)储备、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资金除外);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可直接用于灾民救助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
(一)紧急转移救济费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10元。
(二)口粮救助: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三)衣被救助: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助御寒衣被。
(四)伤病救助: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助。
(五)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对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出台新救助标准时,按国家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审核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本级民政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