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二十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三十九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表十一);
(二)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
(三)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四)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七)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八)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九)符合《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提供准确清晰的材料目录附在申请材料之前。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由接收材料的司法局核对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分所设立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内的,分所在取得执业许可后,应将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拟在省外设立分所的,需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省外分所申请表》(附表十二)一式三份,逐级报省司法厅,由省厅审核后出具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