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证申领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