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值班巡逻制度。应将财会室纳入重要部位管理,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值班巡护;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保安巡逻值守。
(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应制定以防盗抢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害,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
《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规定要求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财会室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墙体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墙体厚度不小于240毫米。
(二)出入口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
(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必要时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加固保险柜(箱)。
(四)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第七条 财会室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对保险柜(箱)存放点、财会业务办理区域等处进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显示上述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
(二)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通过门、窗等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且覆盖保险柜(箱)存放点;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
(三)根据对外服务方式、所处位置环境、日均现金流量等具体情况,视情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不得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