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公厅[2009]262号 2009年5月23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经文保处。
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
《内保条例》)、《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进行财务活动及存放现金、票据、凭证、印鉴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抢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 设置财会室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是本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防范安全管理职责;保卫部门、专职(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财会室应建立适应单位防范和治安形势需要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大宗现金应由专人专车到银行提取、送交或由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送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分开保管重要凭证、印鉴,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过夜现金存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