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安排保安(保卫)人员巡逻守护,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应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夜间值班巡逻工作;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第一件商品放回柜台内;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抢)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