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公厅[2009]261号 2009年5月23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江苏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经文保处。
江苏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
《内保条例》)、《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营店(点),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第三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抢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