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建设、公安、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筛选、汇总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和项目必要性等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提出下一年度实施的代建项目,并拟定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代建项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代建计划)。
列入代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工建设。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根据代建计划确定的标准和规模,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等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双方的具体分工与权利、义务;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功能;
(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四)建设资金安排计划;
(五)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项目移交;
(六)违约责任;
(七)其它应当约定的事项。
代建合同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前签订。
第十一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代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前期费用账目移交建管机构。
第十二条 建管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预验收。项目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建管机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