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暂扣车辆。
第二十一条 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
(二)在指定停车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三)出租车不按照指定通道通行规定随意停车、穿插变更线路。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站前地区从事看相、算命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并不接受劝阻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站前地区以摆残棋、抽奖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站前地区以碰瓷、变魔术等方式诈骗财物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站前地区禁止下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出租车拉载乘客,强行索要高价车费的;
(二)利用维修通讯器材等手段,变相或者强行索要高价维修费的;
(三)利用美容、按摩等方式,强行索要高额服务费用的;
(四)其他强买强卖、高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五)流动兜售食品、物品或散发宣传品,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
(六)纠缠或者强行为旅客介绍饮食、住宿、交通的;
(七)其他扰乱站前地区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