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站前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站前地区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的;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的;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途经站前地区的车辆载运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站前地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站前公安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由站前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属非经营活动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站前地区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禁止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