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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有2名以上(含2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并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
  三、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与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文件;委托事业组织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与相关事业组织签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组织的名称,委托的权限、职责、期限,监督检查纪律和其他要求,以及应当撤销委托的情形等内容。委托文件签订前,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将委托内容报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委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安全监管局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相关委托事项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四、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及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派驻安全生产工作站,或派驻工作人员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建安全生产工作站。派驻的安全生产工作站,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共同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站,行使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相关事项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的资格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事业组织的监督检查人员和共同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站中乡镇、街道监督检查人员须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纳入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的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同时,区县安全监管局按规定对受委托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人员制发委托工作证书。
  六、受委托机构、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站应当以区县安全监管局名义行使监督检查权,使用加盖区县安全监管局公章的统一格式文书,并切实执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其中受委托机构、组织还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对超出自身监管权限范围的事项,在向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的同时,移送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材料。区县安全监管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时,除确有必要外,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复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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