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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5号)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晋卫监督[2009]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2009年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2009年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2009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2009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组织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专项调查摸清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情况,建立档案,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按期完成。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厅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
  四、要有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数据要详实可靠,数据的统计要严谨认真,并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总结。上报表格根据提供的汇总表格式填报,填表人、审核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单位公章等应填写齐全。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底各县(市、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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