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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重点小城镇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重点小城镇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京发[2008]30号)和全市城乡一体化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和提高本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 2020年)》及相关新城规划,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重点小城镇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本市重点建设发展的小城镇
  市政府确定,以下42个建制镇为本市重点建设发展的小城镇:
  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军庄镇;
  房山区:韩村河镇、窦店镇、琉璃河镇、长沟镇、河北镇;
  通州区:沸县镇、台湖镇、西集镇、永乐店镇;
  顺义区:高丽营镇、杨镇、赵全营镇、李遂镇;
  大兴区:采育镇、庞各庄镇、安定镇、榆垡镇、魏善庄镇;
  昌平区:小汤山镇、阳坊镇、南口镇、北七家镇、十三陵镇;
  平谷区:金海湖镇、峪口镇、马坊镇;
  怀柔区:桥梓镇、怀北镇、汤河口镇;
  密云县:溪翁庄镇、太师屯镇、西田各庄镇、古北口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
  延庆县:康庄镇、永宁镇、八达岭镇、旧县镇。
  二、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推进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
  各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目标和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战略要求,优先做好重点小城镇的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推进重点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集聚、辐射和示范作用,同时也要梯次推进其它乡镇的建设。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重点小城镇管理指导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重点小城镇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市农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小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重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本市郊区中心镇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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