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6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共信息标志,是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办法》规定。其相关的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城市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公共厕所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二、责任部门与分工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覆盖全市各行业地区的公共场所,面广量大,牵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众多单位。为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好本区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如下:
1、市质监局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质监局负责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市建委负责将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要求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3、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