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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五)保护华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
  (六)建设、维护、管理华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渭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华阴市人民政府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华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华山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展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九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和文物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华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华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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