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1届]第19号)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华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渭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渭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华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