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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修订)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延长查封期限。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地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禁止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麦茬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第四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公安消防队站组建任务,确保公安消防队站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消防训练基地,适应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训练的需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接警后消防车在五分钟能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在市区设置公安消防队站或者专职消防队,并根据当地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消防特勤中队和相应的消防训练基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队站,支持乡镇、企业、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建或者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煤矿、地铁运营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相距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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