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
关于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城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根据《太原市卫生局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方案〉的通知》(并卫发[2009]91号)和《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卫发[2009]92号)精神,我局决定于2009年7月13日对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根据《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经营性公共场所、餐饮业、饮用水和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二、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经营性公共场所、餐饮业、饮用水和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资料。查阅有关文件、会议纪录、信息简报、阶段性总结、工作报表、文书档案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各督查组原则上在每个城区的经营性公共场所、餐饮业、饮用水和医疗服务单位随机抽查。
(四)反馈意见。各督查组每督查完一个城区,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三、分组及督查地点
市卫生局法监处将组成3个督查组,分赴各城区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