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暗示索要“红包”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以十倍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务人员公开索要“红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十倍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收取回扣或提成,经查实,由所在单位给予当事人收取回扣或提成5倍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科室行为的,追究科主任或护士长的责任。涉嫌商业贿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由所在单位给予当事人检查项目费用5倍的经济处罚,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和院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给予主要负责人戒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不严格执行药品网上竞价采购相关规定,追究药剂科主任、分管副院长、院长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不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开具大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不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药品或不按照国家、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当事人所开具药品费用5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执业医师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其所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混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