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医德医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医务人员不得过度医疗,滥开检查单,开单提成等,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必须大于60%。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0%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5%以内)和抗生素使用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网上竞价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采购挂网药品,使用替代药品;

  (二)采购挂网药品金额比例低于90%;

  (三)采购非挂网药品未向药品招标办备案;

  (四)不执行挂网药品中标价格和国家降价政策。

  第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到对症用药、合理用药,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

  (二)不按照处方限价规定(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开具药品;

  (三)不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药品;

  (四)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期间接打移动电话、聊天等;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吸烟。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经群众举报及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属实的,医疗机构必须将乱收费用全部退还患者,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乱收费用5倍的经济处罚(其中直接责任人承担50%,科主任承担30%,分管副院长承担15%,院长承担5%);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乱收费问题的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患者及亲属 “红包”或其他馈赠未及时退还,经举报查实的,责令当事人将所收“红包”与礼品全部退还患者及其家属,给予当事人收受“红包”与礼品金额的10倍的经济处罚,并通报当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