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医德医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疗机构责任意识,我局制定了《太原市医德医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医德医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行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省直省管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健康体检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医德医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医德医风建设及责任追究工作。太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德医风建设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发生下列乱收费行为:
(一)自立服务项目、自定价格标准;
(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三)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随意加价;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属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六)擅自推迟执行有关药品降价政策。
第五条 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
第六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