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交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入省交通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省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加强统筹省内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三)承担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全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实施路政管理;组织实施省内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和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