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