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委会成员的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增强管理合力,填补管理空白。进一步丰富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建筑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作用,从市场源头打击安全生产水平低下企业。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基层监督机构编制和费用等问题,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尽快扭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不到位的状况。
3、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效能。要健全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综合分析、制定对策、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要及时统计和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层级监管,抓好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坚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的差异化管理,着力推动县市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提高监督执法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二)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对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在宣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等地方标准的同时,持续开展物料提升机械和安全防护专项整治,限制和逐步淘汰落后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气元器件,并适时开展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整治行动。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所和骨干企业的合作,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工艺工法、施工技术和设施,促进建筑安全科技不断发展进步。
3、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投入。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研究和争取有利于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投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按量支付、施工单位足额使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督促企业加大对一线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取证的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建筑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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