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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财政科技经费投向】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用于:
  (一)支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路径与政策制度研究;
  (二)支持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原始性创新项目研究;
  (三)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自主选题立项中创新创业;
  (四)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装备研究开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学研战略联盟;
  (六)支持科技创新试点示范和基地建设;
  (七)支持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与运行;
  (八)支持科技交流与合作,对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基地,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科技创新活动予以资助;
  (九)奖励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促进行为;
  (十)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予以资助;
  (十一)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使用银行贷款的利息或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予以补贴;
  (十二)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十三)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审、招标投标、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需求制定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对本市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第三十九条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迁建中,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经有权部门评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修建的生产性用房的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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