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评价和职务评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管理等不同活动,实行分类评价。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宽容失败】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专家评议,确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可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四条 【科技投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占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或者2%),其中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占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
第三十五条 【设立科技专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和重大科技专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鼓励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支持重大产品开发、重大科技应用和工程建设,引导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十六条 【科技经费统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统筹协调机制,整合市级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农业产业化,为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配套。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科技投入保障机制,及时足额提供科技项目配套资金,并纳入项目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