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科技信用平台】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信用平台,作为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评价、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奖励、技术合作等依据。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八条 【人才培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计划,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加强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 【人才引进】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从市外、境外引进本市需要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条 【人才激励】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本市产业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契税一律先征后返;
  (二)购买自用的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连续五年全额返还;
  (四)承担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批准可从其承担的项目经费(扣除固定资产购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特殊补贴。
  第三十一条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转让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最高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