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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集成、共建共享原则,依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为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开发平台】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独立建立或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平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区县(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野外观测台(站)、实验站、研究基地、分中心、试验基地等。
  第二十四条 【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鼓励以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科技信息等为重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支持产业园区和中心城市建立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专业化、网络化技术服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咨询、评估、经纪、行纪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科技经费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市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发起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初创科技企业。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应当返还本级科技行政部门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建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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