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产学研结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相互参股,实现优势互补。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相互开放实验室和科研设施,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基地,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七条 【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军民科技创新管理协调机制和军民两用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机制,鼓励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技术开发需求的交流和转移。
第十八条 【支持园区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及各类园区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本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及各类园区应当采取各项措施,扶持园区内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与技术标准有关的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境外认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备案活动资助】市对外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企业通过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认证,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备案等活动予以必要的财政性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生产的国家级、市级新产品,从认定次年起,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市级新产品两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比例给予拨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