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
第八条 【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发展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发展情况。
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科技创新方向】遵循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原则,支持产业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技术、新技术开发研究,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自行设立或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或中间试验基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创立品牌,制定技术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技能大赛等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支持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产业技术攻关,为行业技术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高校科技创新】高等学校应当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学科建设,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知识创新体系,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设置专职创新岗位,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创新】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引进重大技术、设备和吸收再创新政策、制度,编制引进技术目录,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