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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21号)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7日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创新界定】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运用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促进科技创新原则】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战略,遵循夯实基础、强化创新、突出应用、支撑发展的原则,推进城乡统筹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培育创新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本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
  第七条 【社会责任】促进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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