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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09年7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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