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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按企业汇报、验收组问询查阅、现场考察、形成验收意见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汇报。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的成果,拟实施中、高费方案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验收组问询查阅。问询、查阅清洁生产相关材料,核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合理,资料是否详实,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三)现场考察。考察工艺流程,污染防治及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落实情况,核查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现场评估。

  (四)形成验收意见。根据企业汇报、资料查询、现场考察和审核报告评审结果,按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标准,形成验收意见,填写《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表》。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标准: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情况。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三)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四)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五)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标准的,验收意见为“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第十一条任何一项标准的;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三)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期间发生污染事故的。

  第十三条 市(县)、区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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