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县)、区经贸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二)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三)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四)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五)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方案的实施,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七)企业提供了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表、降耗表、减污表、增效表、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情况表;
(八)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污染事故。
第八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标准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第七条任何一项标准的;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未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或者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市(县)、区经贸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参与市(县)、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