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十六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后,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对企业提供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初步评估。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现场考核,并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市(县)、区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应当是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年度计划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参加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技术资质证明复印件或者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