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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预售、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部分复印件。

  9、预售、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见附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示的相关证件、资料。

  (二)开发企业所售楼栋非标准层设计结构形式与标准层设计存在差异的,或者在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应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开发企业应如实公布楼栋的销售进度信息,售楼场所公示的售房销控表信息应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四)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网上认购期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不解除认购协议的,应及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签约。

  二、各开发企业和销售机构应加强售楼场所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一)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佩带胸牌服务。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开发企业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二)各项目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北京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发企业及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道德自律的培训。开发企业及销售机构发现销售人员存在不遵守行业道德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通报。

  (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可在网上公示其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工商部门。

  1、销售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胸牌、参加培训的;

  2、销售人员将胸牌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3、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的;

  4、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发生商品房以及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对本辖区预售项目的售楼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主要核实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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