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国家、省出台的支持采煤塌陷区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并根据综合治理的要求,提出需要国家和省出台新的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建议。
(六)开展调研工作。
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考察调研,听取地方政府、采煤企业和采煤塌陷区群众的意见,借鉴、学习兄弟省、市综合治理经验,根据采煤塌陷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意见和建议。
(七)动员部署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按照《2009年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方案》,召开应急工程专题会议,部署应急项目实施工作。二是召开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及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
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恢复治理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指导协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监督采煤企业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矿山开采。省监察厅负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和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建立采煤塌陷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指导综合治理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编制塌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及新建村庄选址工作等。省审计厅负责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国资委负责监督检查采煤企业配合开展村庄搬迁、做好塌陷区治理以及支付搬迁补偿费用等。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紧密配合。皖北五市及有关县(区)政府、采煤企业是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管理,杜绝抢搭抢建,认真组织实施塌陷区村庄搬迁、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治理无主废弃采煤塌陷区、历史遗留已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采煤塌陷区。采煤企业负责治理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采煤塌陷区、在建的生产矿山造成的塌陷区,或者企业出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治理。采煤企业要将其井田面积、矿井范围、开采时序、塌陷范围等通知市、县(区)政府,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村庄搬迁、综合治理的费用。省政府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省民生工程事项,进一步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的责任。有关市、县(区)政府也要将此纳入当地的民生工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