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事故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地震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我救护的应变能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校舍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确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和环境。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职责。
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省教育厅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的中小学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全省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随机检查,加强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时纠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办学行为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县级党政领导教育工作的考核,列入对市教育局的工作评估。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的明察暗访,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依法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政府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由上级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