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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6. 见证人一栏,只有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下才需要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得是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

  7. 送达人应为二人以上。

  (五)证据材料

  1. 询问笔录

  (1)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书格式使用,力求清楚、真实、全面、重点突出。

  (2)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3)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4)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5)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2. 现场笔录

  (1)告知情况,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2)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为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确认。

  (3)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3.抽样取证记录

  (1)抽样物品的名称填写应当完整、准确。

  (2)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应填写准确。

  (3)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栏,应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如果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

  (4)抽取方式,可表述为:随机抽取、分类抽取等。

  (5)抽样情况,应记录抽样的详细情况和整个过程,包括抽取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分别有多少,其外观、颜色、包装、单件重量等;抽取样品的过程,如分几类抽取,每一种类抽取的方式和数量等。

  (6)加封的,记录样品的加封情况,如装箱、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等。

  (7)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自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其他负责人的身份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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