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
1. 按照省局《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听证范围的,应下发听证告知书。应注意的是: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依据中引用《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二条第三项。
2. 告知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办案机构依法重新提出新处理意见的,新的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依据改变的,应按规定再次核审后,再次履行告知义务。
4. 告知后,应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时间。应注意: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四)送达回证
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后的文书需要送达的大都在文书上设置了《送达回证》,应注意的是:今后在使用此类送达回证时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送达文书的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行政建议书》等文书应送达而本身没有设置《送达回证》的,规范如下。
1.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应当写清楚所送文书的具体名称及文号,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2009]05号)。
2. 送达时间,应当写明送达的具体详细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以小时为送达期限计算要求的必须精确到“××时××分”,其他的至少应当精确到日。
3. 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4. 送达方式,应写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收件人应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受送达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工商机关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凡是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以及非受送达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收人的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文书时,除该工作人员签名及时间外,尽量请其加盖该组织印章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