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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今后,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 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已查清的要如实填写,不得空白。

  2. 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市(县区)。

  3. 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4. 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如果是不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同意,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5. 根据省局《程序规则》,在此表中增加“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机关负责人都应填写意见并签名。

  6. 根据省局《程序规则》,在此表左上角增加立案编号,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编号,并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登记。全省案件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工商(  )字[2009]  号,基层分局办理的案件也同样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如:公平交易局办理的案件立案号编号为:(×)工商(公立)字[2009] 11号,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工商(公处)字[2009]11号。同一案件的编号全部使用同一号码,同一性质文件有多份送达的,可编为[2009] ××--1 号、[2009] ××--2号,如(×)工商(公询)字[2009]11--1号。案件核审号统一使用流水号,编为:(×)工商核字[2009] 125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见省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09]5号)。特别应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详细地叙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况,但不得直接引用省局的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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