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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赵××送达了×工商告字(2008)第101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认定传销行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对参加者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而本案中的当事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人员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来获取报酬,其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之传销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传销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会员众多,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手段较为隐蔽,并且违法行为已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等后果,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200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账户: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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