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石油、煤炭、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质监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
20.司法行政、法院、外经贸、环保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法院破产信息、外商企业审批登记信息、环保工程信息等情况。
21.体育、旅游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体育彩票销售信息、旅游企业登记信息等情况。
22.供电、供水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电量信息和用水量信息。
23.税务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业税收征收情况。
四、考核方式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按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
(一)日常考核。
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税务部门日常情况反馈,分季度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予以通报。
(二)年度考核。
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综合治税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结合各季度的日常考核得分年终加权平均,得出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拟定奖惩意见,报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惩措施
(一)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年度考核前5名的县区、前10名的部门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县区、部门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受表彰部门单位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费。
(二)对委托代征税款的部门单位,由税务部门提供代征情况送市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安排代征代扣手续费。
(三)对有如下情形的县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门部门单位、科室和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的;2.不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和传递户源管理、投资计划、应税项目、资格认定、产权和使用权变更、车辆管理等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所提供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3.在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辆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造成税款流失的;4.不及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件的;5.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