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与财税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其他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税工作的实绩,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二)明确职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高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税收稳定增长。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政府考核内容。
1.各县区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年适时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深入推进工作具体措施的各项情况。2.利用政府网站搭建信息交换平台,组织、协调本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3.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将社会综合治税列入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督查范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的具体情况。4.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并认真落实奖惩的情况。
(二)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