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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商户,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烟花爆竹零售市场。
  (五)经贸部门。负责对涉及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烟花爆竹的专用车辆进行路查,严格运输专用车辆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全的运输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七)供销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规范,严格控制烟花爆竹货源和批发量次,防止零售摊点储存过量烟花爆竹,严禁经营企业向群众销售礼花弹等不得由群众自行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
  (八)宣传部门。菏泽日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负责对集中整治活动开辟专栏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必要时要派出记者到一线采访;通讯部门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管理优势,利用互联网开展正面宣传。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以案释法,及时予以曝光。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凡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坚决予以兑现。
  (二)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杜绝隐患。要集中5天时间,根据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对所有单位、场所、出租屋、闲置厂房、窑场、民居、废弃的机井房等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工作要不分城区乡村,不分单位,做到乡镇(办事处)不漏村(居、单位、场所),村(居、单位)不漏户,户不漏人(房),逐片压茬推进,彻底摸清重点部位的现状,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办事处)每排查一个村庄、一个单位、一家场所、一家农户、一处房屋都要与被排查单位或个人签订责任书,排查人员与被排查单位和个人要签定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排查单位和个人留存,一份由乡镇(办事处)保存备查。为确保排查效果,防止出现排查空档,各县区必须配备摩尔炸药探测仪,其中牡丹区、郓城县、巨野县、单县、曹县配备不少于4台,东明县、鄄城县、定陶县、成武县配备不少于3台,菏泽开发区配备不少于2台。排查过程中,全市所有警务工作站要全部启动,对进入菏泽的所有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加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达标,烟花爆竹运输手续是否齐全,运输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与运输证内容是否相符,车辆是否悬挂警示标识等,凡车况安全性能不达标,运输手续不规范的,一律不准进入菏泽市境内。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予以查扣,并及时移交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力开展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作用,对工作中查处和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案件,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全面查清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并顺线追查,彻底摧毁制贩网络。对查实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以及原材料要依法予以收缴,对抓获的涉案人员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安监部门要对长期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摊点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吊销其销售许可证。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合理安排销售网点,严禁在重要路口、重点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零售摊点,要确保零售摊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烟花爆竹炸市事故。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经常性的联合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零售摊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否过量,销售的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非法渠道流入的烟花爆竹,是否存在禁止流入零售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等,要引导群众到正规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的烟花爆竹,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坚决依法予以没收,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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