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18日至6月8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排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23日)。积极组织发动各乡镇、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辖区内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重点部位现状。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4日至6月6日)。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经贸、交通等部门要以“防爆炸、保安全”为目标,按职责分工,全力开展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力争查处一批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窝点,惩处一批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7日至6月8日)。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对本县区、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督导组,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部署详细、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县区或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整治效果不明显,整治期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活动许可;二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三是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及时受理、查处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刑事案件;五是依法严肃查处阻挠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正常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抓好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停产企业开工生产,同时指导好生产企业做好现有库存、生产成品、原料的管理工作,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爆炸;二是抓好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从事销售、储存活动;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检查,合理部署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严格销售许可证发放;四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