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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确保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建国六十年庆典和十一届全运会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根据省政府5月15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开展好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方针,全力抓好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促进我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物品。
  1.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二)重点部位。
  1.具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村庄;
  2.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企业、单位;
  3.出租屋、闲置厂房、窑场、民居、废弃的机井房等重点部位。
  (三)重点事项。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大型活动和焰火晚会治安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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