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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排水及雨污水分流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节约利用水资源,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不仅关系到水环境的治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而且关系到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及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排水和雨污水分流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将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工作的管理
  根据涉水职能的划转,市水利局作为市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实际,制定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把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工作结合在一起,同时抓,双见效,尽快将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目标责任。对涉及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污水分流管理工作的各个行业分清主次,把握重点,科学规划,分期分批搞好治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排水管理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排水户应严格依法排水
  排水户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一是要符合排水的基本条件。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超标排放单位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待自行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建立检测制度;排水中有沉淀物易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损坏的,排水户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二是雨污水混流排放单位,必须制定出雨污水分流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三是新建单位、小区的涉水工程应按规划要求实施雨污水分流,新建单位涉水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手续。涉水工程完工后,须报请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进行雨污水分流竣工验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和排放标准的,方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并准许按规定接纳入网,否则不予办理。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是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是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是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是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必须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进行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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