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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9]34号)


各业主大会:
  为了进一步方便业主和业主大会使用维修资金,并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分摊及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听取部分业主、业主大会代表、物业公司和建设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再采用预支本金和年度动用本金的方式,采用“即用即付”的管理方式。即业主大会可按规定在需要维修时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资金即划入业主大会结算帐户。《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不再下划备付资金,即在办理业主大会开户、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时不再下划可用息,可用息留存在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统一增值。
  对已下划至业主大会结算帐户且尚未使用的备付维修资金,请业主大会于2009年9月30日前委托建设银行转至市维修资金专户。备付维修资金划转后,业主大会即可按《办法》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业务。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7月13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方便业主和业主大会使用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业主大会每年年初应按要求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3月31日前将计划交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汇总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建设银行办理调整。
  2、维修资金使用
  (1)业主大会按规定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分摊维修费用,同时填制分摊汇总表,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私章送开设结算帐户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
  (2)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对业主大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a、分摊盘片中的分摊数与汇总表中的分摊数是否一致;b、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是否一致。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分摊盘片与汇总表上传建设银行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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